事关老年人赡养、继承、财产权益!辽宁发布典型案例
近日,省法院发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案例涵盖赡养、继承、赠与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核心领域,既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,也向社会传递了“尊老、敬老、护老”的法治导向,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保驾护航。
子女不得以“父母有退休金”
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
90岁的白某甲与次女白某丁共同生活,因年事已高需雇佣保姆全天陪护,每月保姆费4000元。白某甲每月退休金4800元,扣除保姆费后剩余800元,不足以覆盖生活费、医疗费等基本开支,遂起诉要求另外两名子女白某乙、白某丙支付赡养费。
法院审理认为,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不因父母有退休金而免除。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,也涵盖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。结合老人合理生活需求、本地物价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,最终判决白某乙、白某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。
该案例明确了赡养义务的不可免除性,引导社会树立“无论父母经济状况如何,子女均应尽孝”的正确理念,为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风尚提供司法指引。
遗赠扶养协议受益方
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
独居老人史某某无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,入住异地某养老院后,与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约定养老院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,史某某去世后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。
史某某去世后,养老院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盘锦市某区民政局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,双方就老人生前住所地认定产生争议,导致遗产处置事宜难以推进。养老院遂向法院提起申请,请求依法指定该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。
法院认定,史某某虽在养老公寓生活一年左右,但因身体状况不良需频繁住院,无法证明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,且主要遗产仍在户籍地,故应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。最终判决指定盘锦市某区民政局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。
案例既鼓励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提前规划养老与遗产处置,锁定稳定晚年照料资源,也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无继承人老人遗产管理中的法定职责,为减少身后纠纷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法治支撑。
赡养方式及赡养费数额
应兼顾需求与实际状况
90岁的陈某某丈夫去世多年,育有张某甲、张某乙等六名子女。陈某某原有四间房屋,赠与张某戊、张某己各两间,后房屋动迁,部分子女分别获得数额不等的拆迁补偿款,张某甲还取得了晚辈赠与陈某某的一套房屋。陈某某不同意轮流赡养,明确要求与低保户子女张某丁共同生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赡养方案应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,赡养费数额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:一是赡养人取得家庭财产的多少,二是赡养人自身经济状况、身体条件,三是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求。
最终判决陈某某由张某丁照料(张某丁系低保户,无需支付赡养费);取得较多家庭财产、经济条件较好的张某甲、张某戊、张某己承担较高赡养费,分别为每月850元、750元、650元;经济能力较差的张某丙每月给付200元;务农且未取得家庭财产的张某乙每月给付50元。
案例体现了赡养纠纷裁判的实质公平,既保障老年人获得稳定生活照料,也避免给经济困难的赡养人造成过重负担,实现“老有所养”与家庭和谐的平衡。
放弃继承后
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可获生活扶助
仇某自1998年起便与次子仇某某、儿媳陈某共同生活,2019年仇某某去世后,仇某与孙子通过公证程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,仇某某的遗产由配偶陈某全部继承。陈某随后转让遗产,获得价款1750万元。
不久后,90余岁的仇某因腿部骨折卧床,生活不能自理,陷入生活困境,遂起诉要求继承仇某某的遗产份额。
法院审理认为,仇某与孙子的公证放弃继承程序合法,公证书效力应予以确认。但陈某作为丧偶儿媳,虽无法定赡养义务,但其继承全部巨额遗产后,应充分考虑仇某年事已高、生活不能自理的基本生存需求。最终判决陈某一次性给付仇某生活扶助费10万元。
案例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温度,在严守法律规定的同时,兼顾伦理情理,避免“老无所养”的局面发生,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道德风尚。
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,
赠与人可撤销赠与
88岁的张某系孙某生母,2022年前独居于自有145平方米房屋中。长子孙某承诺为其养老,张某遂搬至孙某家中共同生活,并以买卖名义将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(未实际支付房款,实质为赠与)。
但在共同生活的五个月内,孙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辱骂,导致张某体质急剧下降,体重从130余斤降至90多斤,张某无奈搬至女儿家中生活。为维护自身权益,张某起诉请求撤销房屋赠与,要求孙某配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。经查,孙某已出资15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,尚未入住。
法院审理认为,孙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侵害赠与人张某的合法权益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情形。张某要求房屋产权恢复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,应予支持。同时,考虑到孙某的装修投入,张某应予以折价补偿。
最终判决孙某配合张某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张某名下,张某向孙某支付装修补偿款15万元。案例通过惩戒子女虐待父母的不孝行为,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,也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,引导子女正确履行赡养扶助义务。
保姆超报酬支取老人大额存款,
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
张某甲自2011年起在张某乙家担任住家保姆,因张某乙身体状况不佳、行动不便,工资存折及家中存款存折均交由张某甲管理。2016年12月起,张某甲在未经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,多次以各类理由从其银行账户中支取款项。
2019年张某甲辞职后,张某乙发现名下存款已被全部取走,且张某甲拒不返还,遂提起诉讼,要求其返还存款16744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甲认可支取款项的事实,但无法对取款用途作出合理说明,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,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。最终判决张某甲返还张某乙不当得利款167440元。
案例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、辨认能力较弱的特点,明确了代办人员的行为边界,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加强证据核查,准确判断老年人真实意愿,全力防范老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。
监制 | 刘涛
责编 | 于小一
